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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強縣人民政府〔2022〕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寧強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寧政復決字﹝2022﹞6號

    申請人:楊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某,陜西英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寧強縣公安局廣坪派出所,住所地,寧強縣廣坪鎮(zhèn)集鎮(zhèn)大青路。
    法定代表人:周遠征,廣坪派出所所長。
    第三人:杜某,女,漢族。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寧公(廣)行罰決字﹝2022﹞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受理,現(xiàn)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寧公(廣)行罰決字﹝2022﹞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辱罵曹某與客觀事實不符。
    申請人發(fā)現(xiàn)自己的外孫趙某和曹某打架后,上前進行了制止,分開了兩人,并對曹某拿石頭砸人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期間沒有辱罵過曹某。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辱罵曹某不符合客觀事實。
    二、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的處罰偏輕。
    第三人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申請人毆打曹某的情況下毆打申請人,后又在趙某班級微信群中公開辱罵申請人和趙某,且事后不積極消除影響,也不公開賠禮道歉,這兩個違法行為嚴重影響申請人和趙某的形象和名譽,而被申請人僅對第三人的打人行為處罰,而未對其辱罵行為進行處罰,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罰款500元明顯與其違法行為不適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三、申請人出于自衛(wèi)進行還擊,并沒有主動毆打第三人,更沒有辱罵過第三人。
    申請人在廣場上跳舞,第三人從身后突襲毆打申請人,申請人被迫與第三人發(fā)生肢體接觸,申請人的行為是出于自衛(wèi)。事后申請人沒有辱罵過第三人。
    四、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處罰結果不公正。
    第三人既有毆打申請人的行為,還有公開辱罵申請人和趙某的行為,不應當僅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四十二條第二項和四十三條第一款給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申請人沒有辱罵過任何人,被申請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處罰申請人,明顯是錯誤的。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沒有違法事實的情況下處罰申請人對申請人也是不公平的。
    被申請人稱:1.針對申請人提出認定申請人辱罵曹某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問題。寧強縣公安局廣坪派出所在2022年5月24日、5月25日、6月15日三次詢問申請人時,申請人均陳述其在社區(qū)廣場上勸解兩個小孩打架時對曹某進行了辱罵。故申請人提出的該理由不成立。2.關于申請人提出第三人不僅在公眾場所毆打申請人,還在班級微信群里公開辱罵申請人及趙某,但被申請人對第三人處罰明顯偏輕的問題。事發(fā)當晚第三人在幼兒園家長群內發(fā)語音辱罵申請人及其外孫趙某,經過班主任勸阻后,第三人立即停止了辱罵行為,并做出了解釋,事后第三人也認識到錯誤,愿意對申請人賠禮道歉,因此在處罰時對杜某辱罵他人的行為未單獨評價,作為加重情節(jié)對第三人以毆打他人頂格罰款處罰,故不存在處罰偏輕的問題。3.關于申請人提出其屬于自衛(wèi)進行還擊,并沒有主動毆打第三人,更沒有辱罵第三人的問題的問題。申請人在被第三人毆打時抓住第三人的頭發(fā)進行撕扯,是受到侵害時做出的本能反應,故寧強縣公安局廣坪派出所未對該行為進行處罰,該所先后三次詢問申請人,申請人均陳述被在場群眾拉開后,與第三人相互辱罵,故申請人提出的沒有辱罵第三人的事實不成立。申請人在處理自己外孫與同學打架過程中不理智,對未成年人曹某進行辱罵、恐嚇,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對其罰款100元,旨在教育申請人作為長輩要冷靜處理未成年人之間發(fā)生的矛盾。4.關于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處罰結果不公正的問題。寧強縣公安局廣坪派出所對該案調查結束后,考慮雙方當事人外孫系幼兒園同班同學,后期還要繼續(xù)接送各自外孫上下學,且二人傷勢較輕,為化解矛盾,2022年6月13日在征求雙方同意后,組織申請人和第三人進行了調解,申請人及家人要求第三人在微信群內、社區(qū)廣場當著眾人面公開道歉及賠償所有經濟損失,第三人同意對方所提要求,但要申請人先向自己孫子曹某道歉,申請人則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錯誤,不同意第三人的要求,最終未能調解成功。在此基礎上,寧強縣公安局廣坪派出所才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處罰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作為派出所在處理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時,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考慮社會效果,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妥善處理社會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升級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故申請人提出的該理由不成立。
    被申請人請求:維持寧公(廣)行罰決字﹝2022﹞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人杜某稱:1.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不存在申請人所稱的“認定事實錯誤”的情形,應當依法予以維持。申請人和第三人發(fā)生糾紛后,被申請人在詢問申請人過程中,申請人陳述當時曹某和趙某在廣場玩耍時,第一次發(fā)生爭執(zhí),趙某跑去給申請人告狀,申請人不予理睬和制止,第二次爭執(zhí)后趙某跑去告訴申請人說曹某把他打了,申請人不耐煩地走過來辱罵曹某,這是申請人當著民警的面陳述的過程,申請人辱罵孩子的事實是自行承認的,公安機關依照其陳述認定其“對曹某進行了辱罵”是正確的,不存在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陳述認定“晚上19時許曹某回家吃飯時我發(fā)現(xiàn)孩子臉部發(fā)紅及孩子受傷的原因”才去廣場找申請人討個說法,繼而發(fā)生糾紛,該事實認定并無不當,糾紛事實清楚,應當依法維持原處罰決定。2.被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第三人負本次糾紛的主要責任,申請人負次要責任的處罰適當,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行為。糾紛發(fā)生時,第三人確實存在遇事不冷靜,過于簡單粗暴,在公共場所發(fā)生毆打申請人的行為,致使雙方發(fā)生撕扯、扭打,事后又在班級微信群里發(fā)布了不良信息,對這些違法行為,經公安民警教育調解,第三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同意向申請人道歉并承擔全部醫(yī)療損失。申請人在制止兩個孩子爭執(zhí)的過程中,處理方法不當,存在辱罵和威脅孩子的行為,是挑起事端的原因所在,亦應承擔本起糾紛的次要責任。所以公安部門處罰決定依照糾紛事實做出的處罰結果適當。
    第三人請求:維持寧公(廣)行罰決字﹝2022﹞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查查明:2022年5月20日17時許,申請人帶外孫趙某(6歲)在廣坪鎮(zhèn)社區(qū)小廣場上騎自行車玩耍,期間與奔跑中的同班同學曹某(5歲)不小心相撞,二人為此發(fā)生打架,申請人上前制止時對曹某進行了辱罵。當日19時許曹某回家告知第三人杜某(系曹某外婆)說:“趙某和他婆婆把我打了!”第三人隨即帶著曹某去找申請人理論,到達廣場籃球架位置看到申請人正在跳舞,便從后方在申請人背部打了一拳,申請人在轉身過程中杜某又用手朝申請人頭部打了一下,申請人遂抓住第三人頭發(fā)進行撕扯,第三人也用雙手抓扯申請人頭發(fā)并用頭撞擊申請人的頭部,二人被在場群眾拉開后又互相謾罵,后被雙方家屬勸回。第三人當晚回到家中又在外孫曹某的班級家長微信群中發(fā)語音辱罵申請人和趙某。次日申請人到寧強縣天津醫(yī)院進行檢查并住院留觀三天,經診斷為左手軟組織挫傷、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第三人于5月23日到寧強縣天津醫(yī)院檢查,經診斷為身體軟組織損傷。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的下列證據(jù)證明:1.楊某身份證復印件;2.楊某戶籍證明;3.杜某戶籍證明;4.楊某診斷證明書;5.杜某門診病歷;6.杜某CT檢查診斷報告書;7.曹某CT檢查診斷報告書;8.接處警登記表;9.受案登記表;10.受案回執(zhí);11.杜某四次詢問筆錄;12.楊某三次詢問筆錄;13.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14.曹某兩次詢問筆錄;15.趙某詢問筆錄;16.沈某詢問筆錄;17.李某詢問筆錄;18.王某詢問筆錄;19.李某甲詢問筆錄;20.王某甲詢問筆錄;21.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22.調取證據(jù)通知書;23.證據(jù)保全決定書;24.接受證據(jù)清單;25.調解記錄;26.行政處罰告知筆錄;27.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被申請人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备鶕?jù)以上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1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內容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被申請人接到報案后,經受案登記、詢問當事人、調查相關證人、審查相關證據(jù)等,查明了案件事實。處罰決定的證據(jù)內容不矛盾,證據(jù)與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在該案辦理過程中,被申請人告知了申請人具有陳述和申辯權相關權利,作出處罰決定前依法履行了受案、調查、告知及相關審批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程序合法。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一)申請人沒有辱罵過曹某,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在被申請人三次詢問筆錄中均陳述其在社區(qū)廣場上勸解兩個小孩打架時對曹某進行了辱罵,被申請人依據(jù)筆錄認定事實正確,申請人稱沒有辱罵過曹某的說法本機關不予采納。(二)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的處罰明顯偏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在本案中,被申請人依據(jù)查明的事實、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進行了500元罰款處罰,處罰幅度符合該條規(guī)定,申請人的理由本機關不予采納;(三)申請人沒有主動毆打第三人,屬于自衛(wèi)行為,更沒有辱罵第三人。申請人在被第三人毆打時抓住第三人的頭發(fā)進行撕扯,是受到侵害時做出的本能反應,被申請人并未對該行為進行處罰;糾紛發(fā)生后被申請人三次詢問申請人,申請人均陳述被在場群眾拉開后,與第三人相互辱罵,故申請人提出的沒有辱罵第三人的事實不成立,對申請人提出的沒有辱罵第三人的說法本機關不予采納。(四)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處罰結果不公正。在本案中,申請人在處理未成年人打架過程中不理智,對未成年人曹某進行辱罵、恐嚇,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對其罰款100元;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以毆打他人并以辱罵他人的加重情節(jié),對其頂格罰款500元,體現(xiàn)了行政處罰的公平和平等原則,因此,對申請人不應處罰的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寧公(廣)行罰決字﹝2022﹞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寧強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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